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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塘沽律师咨询

咨询电话:1380200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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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塘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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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治国律师,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天津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赵治国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法学理论基础扎实,诉讼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离婚、人身损害赔偿、房屋买卖纠纷及公司法律事务、企业债权债务纠纷等类型案件,常年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认真负责,勤于思考,善于与客户沟通,因敬业、负责、诚信及业务娴熟受到客户良好的评价。1380200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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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父母一方为子女购买房屋,应认定为父母对子女一方个人的赠与。男女双方为了结婚而购买房屋,在经济拮据又无力承担的情况下,通常男女一方有一定实力的父母会鼎立相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男女双方,这部分财产应认定为是父母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不能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离婚时,房屋应归婚前购买一方所有,由购买方补偿对方以还贷款的一半,但也不是绝对的,要考虑双方出资、贡献大小等,可以多给或者少给,但要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

作者  | 2011-10-3 17:20:25 | 阅读(13) |评论(0) | 阅读全文>>

天津塘沽法律咨询 离婚时,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2011-10-3 17:18:53 阅读16 评论0 32011/10 Oct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XMLNAMESPACE PREFIX ="O" />

作者  | 2011-10-3 17:18:53 | 阅读(16) |评论(0) | 阅读全文>>

     当双方不能协议离婚时,只能到法院起诉离婚,但起诉离婚时,必须向法院提供结婚证,没有结婚证明,法院是不予立案的。< XMLNAMESPACE PREFIX ="O" />

无论如何这次我都要跟他离!滨海新区< XMLNAMESPACE PREFIX ="ST1" />孙女士和丈夫结婚才三四年的时间,但两口子经常吵架,婚姻眼看就维持不下去了。孙女士说,俩人一开始是一吵架就谁也不理谁,后来发展到一吵架谁都不示弱,不是砸东西、就是破口大骂,再后来,两口子直接动了手。

作者  | 2011-10-3 17:14:48 | 阅读(12) |评论(0) | 阅读全文>>

登记结婚的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证件是什么

2011-10-3 17:08:25 阅读16 评论0 32011/10 Oct3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作者  | 2011-10-3 17:08:25 | 阅读(16) |评论(0) | 阅读全文>>

原创)霓棠羽衣话中秋

2011-8-24 17:49:54 阅读21 评论2 242011/08 Aug24

 

农历八月十五是中国传统的中秋佳节,那么中秋佳节有什么来历呢?

在唐朝,有一个富有传奇色彩的遊夜宮的传说。相传唐玄宗与申天师及道士鴻都中秋望月,突然玄宗兴起遊月宮之念,于是天师作法,三人一起步上青云,漫遊月宮,但宮前有守卫森严,无法进入,只能在外俯瞰长安皇城,在此之际,忽闻仙乐鼓鸣,清丽奇绝,委婉动人!唐玄宗素來熟通音律,于是默记心中。这正是“此曲只应天上有,人间哪得几回聞!”日后玄宗回忆月宮仙娥的

作者  | 2011-8-24 17:49:54 | 阅读(21) |评论(2) | 阅读全文>>

一、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

作者  | 2011-8-13 12:51:11 | 阅读(25) |评论(0) | 阅读全文>>

五证两书

作者  | 2011-8-13 12:30:40 | 阅读(18) |评论(0) | 阅读全文>>

 问:我公司(甲方)与东莞某建材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是在东莞市签订的。我公司在中山市。合同中有这样一条,:“甲方在本合同双方签订后二日内交付定金二万元,乙方负责任送货,验收地在甲方住所地。如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或者验收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现在,双方因产品质量和货款支付发生争议,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回复:你们在合同中所作的协议管辖是无效的。双方通过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具体和单一的。而你们却在合同中选择了两家法院,所以是无效的。现在只能依法定管辖处理,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验收地,可以视为合同履行地,所以你公司可以向东莞市或者中山市的人民法院起诉。

作者  | 2011-8-9 14:15:26 | 阅读(20) |评论(0) | 阅读全文>>

 问:我父亲因为别人欠他一笔钱,故向法院起诉后,在2008年3月14日开庭,开完庭后,我父亲于2008年6月1日因病去世,现判决书尚未下达。我想问,我们应该怎样办,是以我们几个子女的名义继续参加诉讼,还是去撤诉后另行起诉?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如出现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而该案件又是涉及财产权益的争执,就需要等待继承人是否愿意来参加诉讼,继承诉争的财产权益。在继承人未明确表态参加诉讼前,应暂时中止诉讼。在继承人明确表态后,根据不同的情况处理。如继承人愿意参加诉讼,则将当事人的姓名更换为继承人的姓名,继续诉讼。

作者  | 2011-8-9 14:14:17 | 阅读(23) |评论(0) | 阅读全文>>

问:我在工作中结识了一男子李某,并互相产生了好感。李某开始追求我,并对我讲,他因为学习和事业而没有时间考虑个人的终身大事,希望我能成为他终生伴侣。见李某各方面条件均不错,我也中意。我们恋爱了一段时间后同居了。 后来,当我告知他我已经怀孕,并催促他尽快办理结婚手续时,李某失踪了。我一调查,才发现李某是已经有家庭的人,而且还有一个女儿,今年都三岁了。原来我受骗了。我想问:我付出了这么多,能要求对方赔偿吗?

回复:你完全可以持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你所咨询的问题实质是一个贞操权受到侵害后的损害赔偿问题。这在民法通则等法律上未做明文规定。但在法理上和司法实践中都有明确。但是,在举证上比较困难,你要能证明,当时他追求你时,曾经欺骗你而谎称单身未婚,你也一直确信他是未婚。否则,很难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  | 2011-8-9 14:12:06 | 阅读(21) |评论(0) | 阅读全文>>

 简答题:张三向李四借款,王五做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方式。在约定的归还日期满后六个月内,李四未找张三,也未找王五要求还款,现已经是第八个月,张三还能找王五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吗?

答:未约定保证期间,推定为自主债务履行期满后六个月。未约定保证方式,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内,李四未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主张过权利,保证期间已过,保证责任消失。故李四现仅能向张三主张权利

作者  | 2011-8-9 14:09:40 | 阅读(19) |评论(0) | 阅读全文>>

问:某炼油厂欠张某货款,我公司提供了担保,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仅仅是在保证人一栏上盖了个公章)。不久,炼油厂被宣告破产,张某没有去申报债权,也没有通知我公司。(某炼油厂破产一事我公司不知情,现破产程序已经终结)现在,张某到法院起诉我公司,要求我公司归还货款。请问:我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吗?假如,在炼油厂申请债权阶段,张某有通知我公司,或者我公司已经知情,又该怎样维护权益呢?

回复:一、你公司在某炼油厂破产程序中张某债权可能受偿的比例范围内免责,但超过某炼油厂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比例范围的部分,你公司仍然要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最高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45条规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审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行使预先行使追偿权的,

作者  | 2011-8-9 14:08:03 | 阅读(16) |评论(0) | 阅读全文>>

 问:我与妻结婚快十年了,我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口头约定。(双方都不好意思提出签一个书面协议)但不知这种约定是否有效?

回复: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  | 2011-8-9 14:05:42 | 阅读(16) |评论(0) | 阅读全文>>

 问:我与老公为了向对方保证真挚的感情,双方签了一个爱情协议。协议中有这样一条:“如双方婚姻关系存续十周年以上(含十周年),则双方婚前财产自动转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一直想问一下,协议中的此种条款是否有效?

回复:此种书面约定只要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确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者  | 2011-8-9 14:04:02 | 阅读(17) |评论(0) | 阅读全文>>

塘沽律师咨询 被殴打时拔刀反击属于正当防卫吗

2011-8-9 14:01:58 阅读23 评论0 92011/08 Aug9

  问:我于2008年5月份从广东佛山到东莞去看望一位老乡,当在石碣镇一条街道上走时,因手里抱着的一床凉席碰到了一位女士。我当时没有看到,所以就没有说“对不起”。不料这位女士以被人欺负为由叫来他的男朋友姜某和另外几名社会上的人员。他们一来就抓住我,掐住我的脖子,揪着我的头发,朝我头部、脸上、腰部拳打脚踢。我本能地拿出随身带的匕首,朝迎面抓着我的头的姜某刺了几下,姜某受伤后,走了几步就倒下了,没过两分钟就死了,主要是因为我一刀刺中了他的心脏所致。 现我被关在看守所,请问,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

回复:你能否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要看当时姜某等人对你进行不法侵害时的危险性和紧迫性而定。如果当时姜某对你进行伤害时,只是徒手进行,伤害的部位也不是致命的

作者  | 2011-8-9 14:01:58 | 阅读(23) |评论(0)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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